(2016)鄂0205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舒廷亮罚金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5执25-2号被执行人舒廷亮,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铁山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舒廷亮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舒廷亮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舒廷亮逾期未履行。本院遂对被执行人舒廷亮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铁山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新证据或新线索,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春生审 判 员 洪 连代理审判员 孔 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