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民终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绍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终1483号上诉人:张绍文。上诉人张绍文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2民初704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绍文上诉称,关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起诉是对征收机关征收标准提出的诉讼,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关于赔偿上诉人因征用土地而产生的农作物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应当受理;关于请求被起诉人在建设服装产业基地项目之后,安排上诉人(家庭)两个用工名额及赔偿因其不能履行上诉人(家庭)安排两个用工名额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原审法院应当受理。综上,上诉人张绍文所诉符合规定,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要求被起诉人增加补偿款、赔偿农作物损失、安排用工及赔偿不能安排用工的损失,均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原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于法有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月琴审 判 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董聚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毕金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