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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1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政文与钟祥市人民政府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政文,钟祥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王政文。被申请人钟祥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石城大道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林长洲,市长。委托代理人柏刚,系钟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肖贵宾,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政文因与被申请人钟祥市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京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王政文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现已发现能纠正原判决错误的新证据,即一份由“钟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路段办公室)为申请人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记录”的信息、一份由市医保局出具的“医保缴费记录”。上述新证据可以证明“路长办公室”隶属于市政府办公室,而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主要办事机构,足以证明申请人与钟祥市人民政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判令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证,并从法定退休之日按月支付退休金。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之规定,此案当事人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机关法人,双方并非均是公民,也不存在一方人数众多的情形,申请人应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现申请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不符合上述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政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正军审判员  曹振华审判员  符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