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6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田志东与李尚伦、霍妮妮、李玲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志东,李尚伦,霍妮妮,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6执183号申请执行人田志东,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义合镇大冯山村村民,住绥德县薛家畔八库院。被执行人李尚伦,男,汉族,陕西省子洲县淮宁湾乡沙河村人,现住绥德县滨河大道千科壁挂炉专卖门市,个体。被执行人霍妮妮,女,汉族,陕西省吴堡县郭家沟乡小周家墕村村民,住址同上,系李尚伦之妻。被执行人李玲,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绥德县名州镇建仓巷。田志东与李尚伦、霍妮妮、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5)绥民初字第01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尚伦、霍妮妮、李玲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该判决书所���定的义务,权利人田志东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田志东已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并同意终结本院(2015)绥民初字第01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民初字第01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剑勇审判员 马 国审判员 王浩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郝 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