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根民初字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韩跃辉与扎兰屯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跃辉,扎兰屯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根民初字137号原告韩跃辉,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委托代理人田旭光,根河市敖鲁古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扎兰屯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吊桥明月街3号。法定代表人刘岱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金星,内蒙古法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跃辉诉被告扎兰屯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16年5月4日向法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跃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3元免收。审 判 长 王进军审 判 员 徐先银人民陪审员 李颖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袁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