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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字第5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道成与叶本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道成,叶本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5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道成,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执行人叶本真,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申请执行人黄道成与被执行人叶本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货款200966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闽清县下祝乡前洋村民委员会有拆迁补偿款30000元的收入,并依法予以提取,扣除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计5410元外,余款2459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另外,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的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故可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梅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兆俊代理审判员  任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卢伶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