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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2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周昕、薛娇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周昕,薛娇娟,马玉山,王丰,张立堂,马风雷,青岛吉龙帆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274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8号。负责人杨新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森、张培鑫,山东森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昕。被告薛娇娟。被告马玉山。被告王丰,女,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南关东八街10号,身份证号码:370222196208167126。被告张立堂。被告马风雷。被告青岛吉龙帆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李家西城东村东,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周晖,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周昕、薛姣娟、马玉山、王丰、张立堂、马风雷、青岛吉龙帆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00元,减半收取9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70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周建钢人民陪审员  李乃华人民陪审员  陈绪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朝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