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230民初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达娃旺堆与卢先忠、西藏岗底斯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娃旺堆,卢先忠,西藏岗底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康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230民初3号之一原告达娃旺堆,男,藏族,于2016年2月6日死亡。法定继承人白珍,女,藏族,江孜县人,现住西藏江孜县。系原告妻子。被告卢先忠,男,汉族,四川省人,四川省大邑县。被告西藏岗底斯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战堆,男,藏族,西藏岗底斯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强巴罗桑,男,藏族,西藏日喀则市人,系西藏岗底斯建设有限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达娃旺堆与被告卢先忠、西藏岗底斯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达娃旺堆的继承人白珍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先忠、西藏岗底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力。原告达娃旺堆的继承人白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娃旺堆的法定继承人白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达娃旺堆的法定继承人白珍承担。审判员 卓玛央宗审判员 次仁群旦审判员 白玛旺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次旦多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