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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3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钱真友与广州市独立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真友,广州市独立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67号原告:钱真友,男,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委托代理人:宋玉才,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立。被告:广州市独立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袁淑娥。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真友与被告广州市独立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钱真友因个人原因于2016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钱真友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真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钱真友自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姝审 判 员  郑志柱审 判 员  佘朝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戴瑾茹书 记 员  冯少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