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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民终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蔡腊寿与滁州市苏源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腊寿,滁州市苏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终1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腊寿。委托代理人:秦斯文,丹阳市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叶骏,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市苏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卫民,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蔡腊寿为与被上诉人滁州市苏源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滁民一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蔡腊寿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蔡腊寿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腊寿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088元,减半收取为9544元,由蔡腊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友代理审判员  方 慧代理审判员  李晓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姚 璐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