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罪��郝二杰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郝二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083号罪犯郝二杰,男,汉族,小学文化,1989年1月14日出生,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鼓刑二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二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25年6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郝二杰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2013)宁刑二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6年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郝二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郝二杰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交纳罚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情况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郝二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且未履行财产刑,依法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二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