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24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白延芳申请执行陕西省安塞县供销社总公司农副土畜产品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延芳,陕西省安塞县供销社总公司农副土畜产品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66号申请执行人白延芳,女,汉族,1960年9月12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师范路**号院*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陕西省安塞县供销社总公司农副土畜产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生林,住所地安塞县城北区。申请执行人白延芳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安塞县供销社总公司农副土畜产品公司从塞隆大厦一楼商业用房内的南侧(沿幸福巷)划分171.25㎡(公摊面积25.55㎡已除外)归原告白延芳使用;赔偿申请执行人白延芳损失30361.45元,给付从2016年1月8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二倍债务利息;承担该案诉讼费13800元,执行费10713.61元。2016年3月16日,经本院核查发现被执行人安塞县供销社总公司农副土畜产品公司在安塞县景晶海酒店有房屋租赁收入,本院予以扣留。现申请执行人白延芳自愿撤回(2016)陕0624执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请求我院批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白延芳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6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增兵审判员  李世翔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烟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