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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04刑初13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电白区。公民身份号码×××1474。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28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6)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某乙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从2015年9月26日起,被告人王某伙同邓某波、邓某太等3人(后3人在逃)在茂名市电白区某镇某村公庙前聚众赌博以抽水牟利。每天参赌人数二三十人,赌注五十元至上千元不等。被告人王某在赌博中负责做数、赔杀及抽水。2015年9月28日,民警当场抓获王某及参赌人员邓某、邓某丙、邓某乙等人,并缴获赌资人民币2390元及赌具一批。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缴获的赌具及赌资、被告人的原供述、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王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地位、作用与其他同案人相当,同属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聚众赌博的时间较短,规模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扣押到赌资人民币2390元,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他赌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社会影响、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二、对扣押人民币239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没有随案移);赌具一批由公安机关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 颜人民陪审员 赖 就人民陪审员 林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东生速 录 员 黄雯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