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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刘建华与陈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华,陈成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849号原告刘建华,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郑翔,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成辉,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寿华与被告陈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寿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刘寿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刘寿华承担。审判员  应木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曾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