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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26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杨江水与华煤集团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江水,……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左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6执3号申请执行人杨江水,男,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创誉街213号。法定代表人AN.GANG(安刚),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江水与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江水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5)左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3月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共计112192.75元。如银行无存款,可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学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魏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