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重庆扬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扬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嘉陵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578号原告重庆扬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玛瑙苑17号2单元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04834266M。法定代表人陈世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枣子岚垭120号,工商注册号500103000111148。法定代表人陈世先,职务不详。被告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嘉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体育馆门市,工商注册号500382300005695。负责人盛登宣,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扬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嘉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扬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重庆扬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扬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4元,减半收取1177元,由原告重庆扬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