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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6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蒋建华与宜昌弘洋型材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华,宜昌弘洋型材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386号原告蒋建华,男。委托代理人王玉林,宜昌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宜昌弘洋型材结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201199-6),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宜保路66号。法定代表人杜军,该公司经理。原告蒋建华诉被告宜昌弘洋型材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蒋建华于2016年3月1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建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宜昌弘洋型材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蒋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建华撤回对被告宜昌弘洋型材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2元,由原告蒋建华负担。审判员  易仁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舒邦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