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1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黄爱民与秦木养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爱民,秦木养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1执6号申请执行人黄爱民。被执行人秦木养,居民。申请执行人黄爱民与被执行人秦木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木养与申请执行人黄爱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秦木养尚欠申请执行人黄爱民货款13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25元、公告费260元,定于2016年4月5日交纳货款13000元、诉讼费1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3385元,黄爱民自愿放弃本案的全部利息及逾期利息;二、本案执行费95元,由秦木养负担,定于2016年4月5日交纳。现被执行人秦木养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完毕全部交款义务(即给付案款13385元及执行费95元)。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兆海审判员 徐 磊审判员 彭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陆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