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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429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嘎玛洛珠与罗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嘎玛洛珠,罗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巴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2429执19号申请执行人嘎玛洛珠,男,藏族,西藏巴青县人。被执行人罗松,男,藏族,西藏巴青县人。嘎玛洛珠与罗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嘎玛洛珠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于2016年3月1日就本案剩余执行款45000.00元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青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普琼洛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嘎玛扎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