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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际美与师淑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际美,师淑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1395号原告:王际美,女,生于1958年3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高尚三,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淑芹,女,生于1979年6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住所地章丘市。代表人:赵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际美与被告师淑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际美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际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1元,由原告王际美负担。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魏忠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