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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2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辽宁联华融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辽宁天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联华融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天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2791号原告辽宁联华融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21号企业广场A座十一层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3357102825。法定代表人陈洪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飞,系辽宁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天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00000052304。本院受理原告辽宁联华融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天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辽宁联华融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告辽宁天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2,220,000元,并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单号:1112404672016000016)一份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辽宁联华融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辽宁天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国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安 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