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2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浚县黎阳镇兵人制衣厂与杭州新安镁业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浚县黎阳镇兵人制衣厂,杭州新安镁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227号申请执行人浚县黎阳镇兵人制衣厂经营者金书林被执行人杭州新安镁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荣广,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浚县黎阳镇兵人制衣厂与被执行人杭州新安镁业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定作款人民币9229元,诉讼费用人民币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杭州新安镁业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园区路128号的房地产,拍卖所得款人民币9480000元,尚不足清偿优先债权;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杭州新安镁业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公办用品,拍卖所得款人民币27500元,被执行人杭州新安镁业实业有限公司自行处置其所有的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处置价人民币160000元,不足以支付职工工资。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222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方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