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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刑医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XX强制医疗决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亚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6]黑02**刑医1号强制医疗决定书申请机关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王亚凤,女,1989年1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1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讷南镇向荣村*组。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2015年12月2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讷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1日被讷河市公安局释放,同日被讷河市公安局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现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第二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法定代理人高井伟,系王亚凤的丈夫,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南镇向荣村*组。指定诉讼代理人顾大全,黑龙江顾大全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以讷检刑医申〔2016〕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王亚凤强制医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申请人王亚凤的主治医生,听取了王亚凤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根据王亚凤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称,2015年12月25日19时许,被申请人王亚凤在自家中,因琐事与其女儿被害人高菲(女,殁年8岁)发生口角,王亚凤打高菲一巴掌后,高菲跑向屋外。王亚凤生气并拿起厨房的菜刀追赶高菲,追上高菲后用菜刀砍其头部数下,致高菲当场死亡。案发后,王亚凤逃离现场。经齐齐哈尔市第二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及齐齐哈尔市第一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亚凤进行精神病鉴定,鉴定意见均为:王亚凤系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据此,申请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王亚凤虽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有强制医疗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王亚凤强制医疗。被申请人王亚凤的法定代理人高井伟对申请机关认定,王亚凤于2015年12月25日19时许,持菜刀将高菲砍死的事实,以及王亚凤系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鉴定意见均无异议。同意对王亚凤强制医疗。指定代理人顾大全对王亚凤实施杀害其女儿高菲的事实,以及王亚凤系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鉴定意见无异议。其代理意见为:被申请人王亚凤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发病行为已对他人生命健康造成侵害。同意讷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对王亚凤强制医疗的申请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5日19时许,被申请人王亚凤在自家中,因琐事与其女儿被害人高菲(女,殁年8岁)发生口角,王亚凤打高菲一巴掌后,高菲跑向屋外。王亚凤生气并拿起厨房的菜刀追赶高菲,追上高菲后用菜刀砍其头部数下,致高菲当场死亡。案发后,王亚凤逃离现场。经齐齐哈尔市第二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及齐齐哈尔市第一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亚凤进行精神病鉴定,鉴定意见均为:王亚凤系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2015年12月26日王亚凤故意杀人被讷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1日被讷河市公安局释放,同日被讷河市公安局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现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第二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4月5日,合议庭赶赴齐齐哈尔市第二精神病医院,向王亚凤的主治医生李英了解王亚凤的病情及现状。据李英介绍,王亚凤刚入院时可查出打人骂人、自言自语、发脾气、疑心大、怀疑有人说自己坏话、行为无自知力。经过治疗,王亚凤的精神症状有所改善,问话能答、基本切题,自知力部分恢复,情感不协调,且尚不稳定。王亚凤还需长期住院治疗,主要以抗精神病药及心理治疗为主。当合议庭要求与被申请人王亚凤谈话时,主治医生李英告知,王亚凤现在不适宜与陌生人接触,容易出现情绪激动,不利于对王亚凤的治疗。合议庭通过观察主治医生与王亚凤的谈话,发现王亚凤问话能答,基本切题,表情淡漠,有时思想不能集中。上述事实,有申请机关提供、本院调取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菜刀1把(照片),证实王亚凤伤害高菲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二)、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王亚凤出生于1989年12月6日。2、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当日,王亚凤在同心乡联盟村被公安机关抓获。3、申请书,证实王亚凤的监护人高井伟申请本院对王亚凤强制医疗一案不开庭审理。4、指定诉讼代理人通知书。证实本院依法为被申请人王亚凤指定诉讼代理人。(三)、证人证言1、证人高井伟(系王亚凤的丈夫)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5日19时许,王亚凤在家中持菜刀砍死其女儿高菲的事实经过,以及王亚凤患有精神病十余年,间断服药的事实。2、证人高井波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5日20时许,当时,我在讷河市。高井伟给我打电话说王亚凤把孩子高菲砍死了,让我去火车站堵截王亚凤。后来,严金利告诉我,警察去东升抓王金凤了,告诉我别在火车站等着了。王亚凤患有精神病,犯病就连骂带跑,曾去林甸县看过病。3、证人刘子斌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5日20时许,我去本屯食杂店买货,高井伟告诉我,王亚凤把孩子高菲砍了,好像不行了。我和严金利、高井伟马上到高井伟家,看见高菲在院里过道中间雪地上头朝南,脚朝北躺着,发现孩子已经死了。高井伟打电话向讷南派出所报警。随后,警察来到现场,询问情况,并表示要找到王金凤。不一会,王金凤打电话给高井伟,询问孩子的情况,高井伟告诉她,孩子没事,去食杂店买吃的去了,王亚凤就挂断电话了。高井伟又给王亚凤打电话,询问其在哪里,得知她在东升村。随后,警察还有我们屯的几个人在联盟加油站把王亚凤找到了。王亚凤与邻里关系不好,大家都知道她有精神病,一般都不跟她接触。王亚凤犯病时,就在她家院里转悠,嘴里叨叨姑姑的。王亚凤曾去林甸县一个诊所看过病。4、证人高殿文的证言,证实听说王亚凤把自己家孩子砍死了。王亚凤有精神病,犯病时不管黑天白天哪都走,满大街骂人,也不知道骂谁。王亚凤曾去林甸县一个诊所看过精神病。王亚凤平时与邻里关系不好,总跟人打仗。5、证人赵振富的证言,证实我是高井伟的姐夫。2015年12月25日21时许,我听说王亚凤把高菲砍了,就马上往高井伟家跑,看到孩子已经死亡。高菲左侧脸上有好几个口子,好像是菜刀砍的。听人说王亚凤已经跑了。王亚凤有精神病。前些年,她犯病就总跑,在屯里还总骂人。最近几年,她不往外跑了,一犯病就在屯里走,嘴里叨叨姑姑不知道说什么。王亚凤有精神病,我们家属带她去北安、富裕都看过病,常年不断药,经常犯病。几天前,高井伟还去北安给她买管精神病的药。6、证人郑永智的证言,证实听说王亚凤犯精神病把自己的孩子高菲砍死了。并证实王亚凤有精神病,她家属带着王亚凤到北安市、富裕县都看过病。前几年,王亚凤一犯病就走,还骂人。近一年,王亚凤犯病也不往外走了,在自家院里转圈走,嘴里叨叨姑姑了不知道说什么。7、证人严金利、郑传发、王坤、赵凯、王玉清、的证言,均证实王亚凤有精神病。(四)被申请人的供述被申请人王亚凤的供述,2015年12月25日吃完晚饭后,高井伟去别人家打扑克去了。7点多钟,高菲要给高井伟打电话,我不让。高菲就和我抢电话,我打了高菲一嘴巴,高菲哭着往屋外跑,我一生气,去厨房拿了把菜刀在院里追上高菲,将高菲拽倒,用菜刀在高菲头上砍了两刀。我看到高菲脑袋出血了,我害怕了,就往联盟村方向走。后来,高井伟打电话问我在哪,我告诉他了,警察就把我抓住了。(六)、鉴定意见1、讷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讷)公(刑技)鉴字(2015)05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死者高菲头面部被锐器多次砍切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2、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法物)字(2015)1095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鉴定意见:1、送检红色棉鞋未检出人血。2、送检棉签、血纱、黑色裤子、鸭蛋青色上衣、菜刀检出人血,20个STR分型和受害人高菲相同,似然比率为8.321020。2、齐齐哈尔市第二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齐二精司鉴所(2015)鉴字第77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齐齐哈尔市第一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齐二精司鉴所(2016)鉴字第014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均为:王亚凤系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七)、现场勘查讷河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亚凤在精神分裂症状态下,持械实施暴力行为,持菜刀将其女儿高菲砍死。经法定程序鉴定其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王亚凤病况诊断意见书,结合其主治医生的建议,足以证实其精神疾病尚未治愈,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法定条件,讷河市人民检察院对王亚凤强制医疗的申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准许。被申请人王亚凤法定代理人及指定诉讼代理人同意对王亚凤实行强制医疗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亚凤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复议书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义波代理审判员  孙宏英代理审判员  常玉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养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