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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春明与施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明,施新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867号原告张春明,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林多毅,福建林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XX,永春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施新民,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明与被告施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施新民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施新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剑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渊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