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81民初292号原告刘某甲,女,200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系原告刘某甲的母亲。委托代理人林育辉,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建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林育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乙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其母亲陈某与被告刘某乙于2003年年7月22日登记结婚。由于夫妻感情破裂,陈某与刘某乙于2013年9月3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刘某甲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0日前支付女方500元作为婚生女的抚养费,至婚生女18周岁止。但被告从签订协议之后就从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自2013年9月起至2016年1月止的抚养费14000元;2、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被告刘某乙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甲之母陈某与被告刘某乙于2003年年7月22日登记结婚,2005年3月17日生育原告刘某甲。由于夫妻感情破裂,陈某与刘某乙于2013年9月3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并向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婚生女刘某甲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0日前支付女方500元作为婚生女的抚养费,至婚生女18周岁止。男方可以随进探望孩子。但被告刘某乙从签订协议之后就从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庭审笔录等为据,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系陈某与被告刘某乙的婚生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刘某甲之母陈某与被告刘某乙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所签协议合法有效并办理了离婚登记。陈某与被告刘某乙在离婚协议中对于抚养费给付作出明确约定,现被告迟延给付抚养费,构成违约,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造成影响,理应承担给付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从2013年9月至2016年1月的抚养费14000元,以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可予支持。被告刘某乙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某甲自2013年9月起至2016年1月止的抚养费14000元。二、被告刘某乙自2016年2月起直至原告刘某甲年满18周岁止,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为273元,由被告刘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晓虹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