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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开民一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彩霞与被告铁岭华夏地产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彩霞,铁岭华夏地产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开民一初字第00029号原告:杨彩霞,女,198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繁荣路。委托代理人:耿维伟,男,1981年9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委托代理人:才艳玲,辽宁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铁岭华夏地产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铁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文铁,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斌,辽宁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彩霞与被告铁岭华夏地产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彩霞及其委托代理人耿维伟、才艳玲,被告委托代理人于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彩霞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2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一处商品房,位于铁岭经济开发区三委,建筑面积92.34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4174.8元,被告应在2014年10月31日前将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如被告逾期交房超过12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购房合同签订前,原告分二次交付给被告购房款155501元。被告应在2014年10月31日前交付房屋,但交付时间已经过去五个月,被告仍然没有交付房屋,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55501元,被告给付违约金及已付房款的利息(自付款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就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2、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房屋情况、价格、逾期交付房屋的责任等。3、收据二张,证明原告履行义务的事实。4、公积金发【2013】3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补充规定的通知、公积金缴存明细、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可贷款额度与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存额公积金余额挂钩说明,证明原告有公积金账户,公积金政策调整,原告达不到贷款额度。被告华夏地产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购房合同写明房款385501元,原告还有230000元未交付,属于原告违约,原告想解除合同,没有进行先告知义务。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就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明被告公司证件齐全。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认定:1、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只是交付首付款,没有交付全部房款,应支付给被告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公积金调整只是调整了10%。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二次审批,原、被告签订合同时,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原告起诉时,许可证失效;被告没有按预定竣工时间完工;项目名称与合同不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法辨别真伪,用地面积、建设规模与合同不符,土地使用证无法辨别真伪。经审查,被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2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华夏紫荆城小区3号楼1单元1601室,合同价款为385501元,约定原告首付款155501元,公积金贷款230000元,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应于2014年10月31日前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前,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4月11日分二次交付首付款155501元。后原告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因信贷利率调整,原告没能办理足额贷款,剩余房款未交付,被告公司亦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另查明,被告公司已经取得房屋开发、建设、销售等许可。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双方就剩余房款交付约定为公积金贷款,但原告未能办理公积金贷款与被告公司无关。原告所交付的首付款比例已经超过30%,公积金贷款比例的调整与原告可贷款额度无关。原告负有交付房款的义务,原告未能交付剩余房款,致被告公司未向原告交付房屋,被告公司无违约行为,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彩霞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34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鸿雁人民陪审员  张秀丽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