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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卢桂彬与刘建波、杨大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桂彬,刘建波,杨大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81民初1181号原告:卢桂彬,农民。委托代理人:赵艳伶。被告:刘建波,农民。被告:杨大远,农民。原告卢桂彬与被告刘建波、杨大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亚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艳伶、被告刘建波、杨大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桂彬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3年至2015年,被告自原告处购买饲料合计1890元。2015年1月15日,被告刘建波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但该欠款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至今未还。故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饲料款189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刘建波辩称:欠原告饲料款属实,数额没记着,记在家里的本子上。被告杨大远辩称:是刘建波养猪赊饲料,具体钱数不知道。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建波与杨大远系夫妻关系,登记结婚时间为2010年10月25日。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原告卢桂彬经营饲料生意。自2013年至2015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饲料,共欠原告饲料款1890元,由被告刘建波于2015年1月15日为原告出具了内容为“今欠卢桂彬猪料钱壹仟捌佰玖拾元1890元)的欠条一张。原告卢桂彬提起诉讼后,被告杨大远已给付原告饲料款300元。本院认为:被告刘建波在原告卢桂彬处购买饲料、共欠原告饲料款1890元的事实,有被告刘建波为原告卢桂彬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该欠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刘建波、杨大远依法承担共同给付该饲料款的义务。因被告杨大远已给付原告饲料款300元,故被告刘建波、杨大远现应给付原告卢桂彬饲料款的数额为1590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刘建波、杨大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卢桂彬饲料款15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建波、杨大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亚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继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