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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肖和安与黄源玖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和安,黄源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5执112号申请执行人肖和安,男,195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源玖,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洞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支付肖和安借款本金360000元、利息142872元,并承担诉讼费4650元,申请执行费742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源玖名下登记有梅赛德斯-奔驰3498CC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湘A2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黄源玖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3498CC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湘A2X**。二、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贤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煊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