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2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董亚汶诉刘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2民初724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男,汉族。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董某某以双方已和好生活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灵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