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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执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山东淄博隆信塑胶有限公司与龙口环海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淄博隆信塑胶有限公司,龙口环海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执保102号原告:山东淄博隆信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被告:龙口环海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费117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吕怡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