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执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山东淄博隆信塑胶有限公司与龙口环海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淄博隆信塑胶有限公司,龙口环海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执保102号原告:山东淄博隆信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被告:龙口环海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费117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吕怡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