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催字第0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临沂鸿州商贸有限公司、赵辉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鸿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催字第0062号申请人临沂鸿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俄黄路中段路东孙家岑石村。法定代表人赵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因遗失中国农业银行昆山锦溪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3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票据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昆山锦溪支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10300052/25749066,金额为186115元,出票人为卡东彩印包装(昆山)有限公司,收款人无锡森信纸业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临沂鸿州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票据无效。二、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票据载明的款项归申请人所有。审判长 史前进审判员 钱金兴审判员 刘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丽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