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0521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祝纯申请执行刘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甘05**执86号申请执行人祝纯,被执行人刘鹏:本院接受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委托,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304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祝纯申请执行刘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鹏送达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鹏于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祝纯给付案款7336元,诉讼费1176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电话陈述已经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款及利息。经过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确认,被执行人刘鹏于2016年4月1日前已将全部案款付给申请执行人祝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30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