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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商)初字第12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高婉璐与赵永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婉璐,赵永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商)初字第12012号原告高婉璐,女,1992年3月5日出生,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戚晓红,北京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永良,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婉璐与被告赵永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婉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五十四元,由原告高婉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高丽丽人民陪审员  王永库人民陪审员  王淑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爱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