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商)初字第12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高婉璐与赵永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婉璐,赵永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商)初字第12012号原告高婉璐,女,1992年3月5日出生,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戚晓红,北京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永良,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婉璐与被告赵永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婉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五十四元,由原告高婉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高丽丽人民陪审员 王永库人民陪审员 王淑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爱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