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03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刘高手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大庆同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刘高手村民委员会,大庆同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557号原告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刘高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涛,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大庆同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法定代表人王兴堂,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刘高手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大庆同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刘高手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刘高手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刘高手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刘高手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方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