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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罪犯王卫权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075号罪犯王卫权,男,汉族,文盲,1987年6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5日作出(2009沭刑初字第06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卫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与原犯盗窃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四个月(刑期至2023年7月26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责令退赔经济损失十一万九千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12月22日、2013年7月1日、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1)、(2013)、(2014)宁刑执字第9898号、第3475号、第796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卫权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6年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王卫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王卫权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交纳罚金,未退赔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情况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卫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交纳罚金,未退赔经济损失,依法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卫权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