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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陈喜良与长春市双益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喜良,长春市双益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陈喜良,住长春市经开发区。被执行人长春市双益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文平,经理。住所地双阳区双营乡尹家六社。申请执行人陈喜良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双益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双执字第6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刚审 判 员  马立军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岩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