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02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莉与吴建成、孙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吴建成,孙家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民初字第02184号原告张莉。委托代理人孙超、范臻,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建成。被告孙家华。委托代理人潘志远,海安县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莉与被告吴建成、孙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莉的委托代理人孙超、被告孙家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志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建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莉诉称,原告通过陶建宝与被告吴建成认识,2015年6月12日,被告吴建成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提供光明丽茵嘉园1幢202室的房产证及汽车行驶证给原告,同时提供被告孙家华作为保证人,还提供了孙家华的税务局工作证。在此基础上,原告通过农行卡转账50万元给被告吴建成,吴建成出具了书面借条,并由孙家华作担保。被告吴建成借款后未能按约偿还,原告催要未果,现要求判令被告吴建成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孙家华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建成未应诉答辩。被告孙家华辩称,借条是真实的,当时吴建成称借钱是为了归还之前的借款,希望被告孙家华提供担保,故孙家华在吴建成出具的借条上签字同意提供担保,但要求借款时其要在场。之后,其向被告吴建成询问有无借款时吴称不曾借到该笔钱,故案涉纠纷根源在于吴建成欺骗了被告孙家华,应由吴建成承担还款责任,要求驳回原告对被告孙家华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2日,被告吴建成向原告张莉借款人民币50万元,约定借期三个月。借款时,被告吴建成向原告提供了被告孙家华提供担保的借条,及孙家华在地税局工作的证件。同时,被告吴建成还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如到期不还,将拆迁房产转让给张莉。当日。张莉通过农业银行向被告吴建成账户汇款人民币50万元。此后,由于被告吴建成未能还款,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借条、转账凭证、工作证复印件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持有被告吴建成出具的借条原件且举证了相应的转款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该借贷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由于原告与被告吴建成未约定借款期内利息,亦未约定逾期还款的利率,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建成向原告借款时提供了被告孙家华签字担保的借条,且提供了孙家华的证件复印件,原告要求被告孙家华承担担保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家华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建成追偿。被告吴建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其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放弃抗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建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张莉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孙家华对被告吴建成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建成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人民币9490元,由被告吴建成、孙家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 判 长 黄素兵审 判 员 陈青艳人民陪审员 陈 怡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郭春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