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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谢文江与张礼闯、第三人孙全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江,张礼闯,孙全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332号原告谢文江,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李柏家,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礼闯,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第三人孙全明,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文江与被告张礼闯、第三人孙全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解决纠纷,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文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施纯兴审判员  沈聪明审判员  张晓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伟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