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保利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珠江时代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唐迪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保利行商贸有限公司,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珠江时代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唐迪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561号原告:陕西保利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2号锦业时代A1座3201室。委托代理人:丁青松,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建三局东方路985号百衫衫大厦21层。法定代表人:杨鹏,总经理。被告:西安珠江时代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336号珠江时代广场2号楼5-1室。法定代表人:陈勇,总经理。被告:唐迪夫,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爱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保利行商贸有��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珠江时代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唐迪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保利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保利行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保利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441元,原告陕西保利行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牛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