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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民终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邢泽林与魏振山、陈子忠、张德军、张维柱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泽林,魏振山,张德军,张维柱,陈子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终7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泽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振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维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子忠。委托代理人陈乐阳(陈子忠之子)。上诉人邢泽林因与被上诉人魏振山、陈子忠、张德军、张维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4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邢泽林,被上诉人魏振山、张德军、张维柱及陈子忠的委托代理人陈乐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能够认定本案四被上诉人及其他劳动者受雇于上诉人邢泽林和王胜军在平泉县柳溪乡冷水鱼养殖基地工程施工,王胜军与邢泽林应该共同承担拖欠四被上诉人的劳动报酬的给付义务。原审法院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42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冉雪芳审 判 员  薛林儒代理审判员  张喜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段映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