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民初一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周春香与童德胜、邓小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香,童德胜,邓小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初一字第1930号原告周春香。委托代理人张西元(特别授权),娄底市有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童德胜。被告邓小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香诉被告童德胜、邓小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春香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周春香负担。审 判 长 邓文彩人民陪审员 刘坚文人民陪审员 刘传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余文婕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