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1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狄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初311号原告:狄某,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代理人:袁庭松,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狄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狄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狄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狄某负担。审 判 长 章建忠人民陪审员 桑杨和人民陪审员 孔令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汪润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