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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2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钱卫兵与被执行人中遂南方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中隧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卫兵,中遂南方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中隧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343号申请执行人:钱卫兵,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中遂南方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宣城市。负责人:程美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隧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负责人:马佳全,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钱卫兵与被执行人中遂南方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中隧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宣民二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遂南方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中隧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钱卫兵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遂南方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中隧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钱卫兵本金30万元及利息31625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6374元、执行费4895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于2015年12月29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中遂南方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中隧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欠申请执行人钱卫兵本金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6374元、执行费4895元,被执行人先支付80000元,余款及利息于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本案以执行和解予以结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按原判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二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叶亚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