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3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赵伟等申请执���胡明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3执字第140号申请人赵伟,男,汉族,1969年5月15日生,住湖北省。申请人刘桂萍,男,汉族,1944年12月13日生,住湖北省。被执行人胡名才,男,汉族,1963年9月21日生,住河南省新县卡房乡。赵伟、刘桂萍与阚久光、湖北省孝感市公安消防支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胡名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名才至今仍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经该院委托,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明被执行人胡名才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胡名才在银行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新县农行红星分理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亚诚代理审判员 郑 磊代理审判员 卞雅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阮锦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