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01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大兴安岭迎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侯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兴安岭迎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侯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01民初310号原告大兴安岭迎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前进路9号。法定代表人罗少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鹰,男,系大兴安岭迎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宝霞,女,系大兴安岭迎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任。被告侯伟,男,36岁,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大兴安岭迎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侯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兴安岭迎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原告大兴安岭迎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25.00元,退还原告大兴安岭迎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5.00元。代理审判员 李艳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许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