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02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何顺富与郑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顺富,郑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02816号原告何顺富。被告郑智勇,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顺富诉被告郑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顺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顺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顺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云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金可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