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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02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何顺富与郑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顺富,郑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02816号原告何顺富。被告郑智勇,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顺富诉被告郑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顺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顺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顺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云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金可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