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执2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任东与张丽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东,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263-1号申请执行人:任东,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莲花路雪地公寓2幢。被执行人:张丽,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文明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4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9日向���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丽及其丈夫刘标共同拥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西路金牛小区6#楼105室房屋一套(房地产证号2009019470、20090194**),已于2009年9月4日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任东,并办理了抵押权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丽及其丈夫刘标共同拥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西路金牛小区6#楼105室房屋一套(房地产证号2009019470、20090194**),限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付欠款。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司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