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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福士科铸造材料(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士科铸造材料(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303民催2号申请人福士科铸造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濠盛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龙德泉。委托代理人张莹,女,1990年6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扬中市。申请人福士科铸造材料(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建行随州营业部签发的票号10500053-22313621(出票日期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票面金额伍万元,出票人湖北三环铸造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福士科铸造材料(中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士科铸造材料(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后 浩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金华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鄂1303民催2号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的申请人福士科铸造材料(中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10500053-22313621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5年8月25日,票面金额伍万元,出票人湖北三环铸造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福士科铸造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鄂1303民催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福士科铸造材料(中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0一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