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0222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冶某某诉妥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冶某某,妥某甲,妥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2民初746号原告冶某某,男,回族,生于1988年10月4日,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妥某甲,女,回族,生于1999年11月19日,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妥某乙,男,回族,生于1970年4月10日,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冶某某与被告妥某甲、妥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冶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冶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佩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