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01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与被告李X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李X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1666号原告李XX,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孙X,女,汉族,村民。系原告李XX之母亲。被告李X,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李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XX的法定代理人孙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XX承担。审 判 长 贾红梅代理审判员 马小丽人民陪审员 胡力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