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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01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与被告李X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李X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1666号原告李XX,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孙X,女,汉族,村民。系原告李XX之母亲。被告李X,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李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XX的法定代理人孙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XX承担。审 判 长  贾红梅代理审判员  马小丽人民陪审员  胡力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盼 来自: